(2015)衡民二终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桂花与耿延宁、河北达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延宁,刘桂花,河北达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华锐,代文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民二终字第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耿延宁。委托代理人:耿二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桂花。委托代理人:王丙树。原审被告:河北达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阜城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华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凯。原审被告:华锐。委托代理人:李永凯。原审被告:代文莉:女。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耿延宁与被上诉人刘桂花、原审被告河北达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华锐、代文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耿延宁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耿延宁主动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耿延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耿延宁负担。审判长 倪庆华审判员 孟祥东审判员 李成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聪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