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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9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建民与彭庆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彭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9497号原告杨x,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被告彭x,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与被告彭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建明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康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