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9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建民与彭庆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彭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9497号原告杨x,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被告彭x,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与被告彭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建明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康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