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法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姚玉珠与姚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玉珠,姚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法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姚玉珠,女。委托代理人陈昊,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姚君,女。姚玉珠与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吉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经向有关财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姚君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吉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姚玉珠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姚君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如被执行人姚君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姚玉珠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孝国审判员 张春勇审判员 陈万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胜水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