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民三初字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周辉煌与被告李贵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辉煌,李贵东,胡玉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耒民三初字185号原告周辉煌。委托代理人刘延泉,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秋平,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贵东。被告胡玉香。原告周辉煌诉被告李贵东、胡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蒋小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辉煌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延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贵东、胡玉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27日,被告李贵东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之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李贵东均予以拖延。被告胡玉香与被告李桂东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胡玉香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自2015年4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辩论终结前,原告变更利息请求,请求判令两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两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李贵东系朋友。2013年3月27日,被告李贵东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耒阳市支行转账8万元到被告李贵东的账户,另付给被告李贵东现金2万元,被告李贵东收到借款后,即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了借款金额,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后原告向被告李贵东催讨,被告李贵东未予返还,从而引起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耒民三初字第18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李贵东在湖南省煤业集团白山坪矿业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10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由被告李贵东出具的借条、转账凭证证实,经当庭审查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依法予以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原告已向被告李贵东支付了10万元借款,被告李贵东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了借款金额,虽未约定借款期限,但原告起诉后,本院已通知两被告应诉,被告李贵东仍未返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李贵东返还借款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双方虽未约定利息,但原告以起诉方式催促两被告返还借款,即有权要求被告李贵东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利息损失。2015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六个月以内期贷款基准月利率为4.46‰,被告李贵东应按该利率自2015年4月28日起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被告胡玉香与被告李贵东系夫妻关系,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案借款发生时,原告已与被告李贵东明确约定本案债务系被告李贵东的个人债务,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两被告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因而本案借款构成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胡玉香负有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胡玉香共同返还借款1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贵东、胡玉香返还原告周辉煌借款10万元,并按月利率4.46‰赔偿原告周辉煌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5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2300元,两被告应在执行中清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小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邓韦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六、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