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尚某某、陈某某申请执行楚雄市鹿城镇青龙社区上野马村民小组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某某,陈某某,楚雄市鹿城镇青龙社区上野马居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98-3号申请执行人尚某某,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楚雄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73年1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楚雄市人,农民。被执行人楚雄市鹿城镇青龙社区上野马居民小组,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青龙社区上野马居民小组。负责人尚文学,该居民小组组长。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98号尚某某、陈某某与楚雄市鹿城镇青龙社区上野马村民小组生命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0100.00元,执行申请费50.00元,合计1015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楚中民一终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项由楚雄市鹿城镇青龙社区上野马居民小组赔偿尚某某、陈某某经济损失10000.00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季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