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马桂英与长春市万达钣金制品股份合作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马桂英,女,汉族,1931年11月21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市万达钣金制品股份合作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二三小区24栋7门116室。法定代表人张玉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桂英与被告长春市万达钣金制品股份合作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蒋莉萍代理审判员  佀庆涛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