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郭之瑞与丁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之瑞,丁焕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605号原告郭之瑞。委托代理人张玉军,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焕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之瑞与被告丁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之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霄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