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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郭之瑞与丁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之瑞,丁焕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605号原告郭之瑞。委托代理人张玉军,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焕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之瑞与被告丁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之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霄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