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2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428号原告:方某某,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赵某某,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连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孟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