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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保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许传元与于永胜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传元,于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保字第299-1号申请人:许传元,男。被申请人:于永胜,男。申请人许传元与被申请人于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以(2015)莒民保字第29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于永胜所有的鲁L××××ד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2015年6月25日,申请人以和被申请人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于永胜所有的鲁L××××ד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