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池州市秋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与周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秋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周国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271号原告:池州市秋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港口路北侧(天都四季莱茵小区)。负责人:杨基发,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金聪,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国平,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市秋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诉被告周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池州市秋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池州市秋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州市秋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池州市秋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文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广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