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穆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鲍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穆刑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穆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鲍某辩护人刘某某穆棱市人民检察院以穆检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屈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鲍某与张某某(已判决)因欠外债无力归还,二人预谋伪造林地承包合同实施诈骗,于2011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鲍某让穆棱市畜牧局楼下复印社店主张永记(已判决)私刻穆棱市林业局自平林场字样印章、徐永林字样名章各一枚,鲍某与张某某利用以上假信息,以承包林地抵押的形式与被害人臧某某签订了林地转让协议,骗取臧某某钱款40000元,赃款被二人用于赌博、吸毒,全部挥霍。案发后,二人逃匿。检察机关就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穆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鲍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属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鲍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没有辩解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鲍某认罪态度好,能够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鲍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鲍某与张某某(已判决)因欠外债无力归还,预谋伪造林地承包合同用于抵押骗取借款。2011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鲍某到穆棱市畜牧局楼下复印社,让复印社业主张永记(已判决)私刻一枚“穆棱市林业局自平林场”印章,一枚“徐永林”名章,伪造了一份穆棱市林业局自平林场与张某某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被告人张某某持该合同,以承包林地抵押的形式与被害人臧某某签订林地转让协议,从被害人臧某某处骗取钱款40000元,被告人鲍某和张某某各分得赃款20000元,用于赌博、吸毒等用途全部挥霍。后被告人鲍某、张某某逃匿。案发后,张某某退还赃款10000元。被告人鲍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还赃款3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书证穆棱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到案经过、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八面通派出所户籍证明、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15)阳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伪造的林地承包合同、转让协议及收条、穆棱市林业局自平林场证明、证人徐永林自书说明材料,证人马某某、张某某证言,被害人臧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鲍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公安机关的辨认笔录以及穆棱市公安局公(穆)鉴(文)字[2013]13号文件检验意见书等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均系公安机关依法采制,具有合法性;各证据可相互印证,能够证实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客观性及关联性,对各证据相互印证的内容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伙同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的林地承包权抵押借款,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本案事实,被告人鲍某与张某某预谋后,被告人鲍某伪造林地承包合同交给张某某,由张某某与被害人签订转让林地协议,骗取被害人钱款,二被告人的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鲍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鲍某属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鲍某犯合同诈骗罪,属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的指控意见成立。被告人鲍某被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能够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鲍某认罪态度好,且全部退赃,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采纳。鉴于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鲍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郝桂菊审 判 员 王连润人民陪审员 楚孝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芦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