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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林金荣与黄志联、林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995号原告林金荣,男,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沈枫荣,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黄志联,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丽琼,女,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审理原告林金荣与被告黄志联、林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金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林金荣负担。审判员  郑德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