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德庆县晋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石井德庆水泥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庆县晋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石井德庆水泥厂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232号原告德庆县晋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法定代表人:胡伟。委托代理人:邓伟刚、瞿洪群,广东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石井德庆水泥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县晋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石井德庆水泥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县晋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47元,由原告德庆县晋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程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龙劲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