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02林海友与柳士威,官玉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友,柳士威,官玉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045-2号原告林海友,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XX东,广东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士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官玉燕,住址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04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柳士威、官玉燕名下位于深圳市XXXXXXXXX(深房地字第××号,其中柳士威占50%、官玉燕占50%)的房产,并冻结了原告林海友用于担保的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62×××37账户内的存款23000元。2015年7月8日,原告向本院邮寄《解除查封、冻结的申请书》,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已向本院申请撤诉为由,申请解除本案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柳士威、官玉燕名下位于深圳市XXXXXXXX房产(深房地字第××号,其中柳士威占50%、官玉燕占50%)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林海友名下用于担保的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62×××37账户内的存款2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冬萌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