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康国玲与韩松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执字第257号申请人:康某某,女,195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陈秀英,唐山天一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于吕峰,唐山天一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韩某,男,1955年12月出生,汉族,职工,现住河北省乐亭县。委托代理人:李德良,北京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立岩,女,64岁,汉族,干部,现住乐亭县。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离婚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1999)乐民终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总标的3300元,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强制执行以3300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999)乐民终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文平代理审判员 刘利民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荣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