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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辖终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蔡朗春与中山市卡莱尔洁具有限公司、中山市美图塑料工业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朗春,中山市卡莱尔洁具有限公司,中山市美图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张会东,韩月丽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辖终字第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朗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卡莱尔洁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卿茂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美图塑料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会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月丽。上诉人蔡朗春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卡莱尔洁具有限公司、中山市美图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图公司)、张会东、韩月丽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美图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作出(2015)浙嘉知初字第25-1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蔡朗春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中,根据蔡朗春提供的(2006)杭江证字第1418号公证书、(2009)盐证内字第1530号公证书,张会东、韩月丽被诉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分别在浙江省嘉兴市和浙江省海盐县,故原审法院作为上述区域内专利民事纠纷的管辖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美图公司认为本案属重复诉讼,但本案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13)中中法知民初字第109号案件在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诉讼请求方面并不完全相同,且重复诉讼并非移送管辖的法定事由,故对美图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于2015年5月12日裁定:驳回美图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美图公司负担。蔡朗春上诉称:在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地和销售地,便于查明事实,提高诉讼效率,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其他各方当事人未作书面答辩。经审查,蔡朗春以各原审被告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其“圆筒高、低水箱洁具”发明专利权的侵害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审被告连带支付本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的使用费、赔偿侵权所获得的利益100万元;2.原审被告承担部分调查取证费用7149元;3.诉讼费用由原审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蔡朗春作为原审原告主动诉至原审法院,在一审答辩期内,蔡朗春并未提出管辖异议。原审法院仅就美图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2015)浙嘉知初字第25-1号民事裁定。现蔡朗春提出的上诉显然缺乏管辖异议基础及相应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作为被诉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美图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陈 宇代理审判员 陈 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