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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开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曼琳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周曼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开民初字第670号原告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同相,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雅丽,特别授权。被告周曼琳,女,汉族。原告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曼琳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审判员 韩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