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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吴某。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1533号民事判决书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某已将索尼电视机一台、松下洗衣机一台、格力空调一台、西门子冰箱一台交付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亦将案款4350元(孩子吴某某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抚养费4500元,抵扣案件受理费150元,即为4350元),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153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吴某某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抚养费、第三项财产分割及案件受理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育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欧笑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