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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3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黄国鸿与厦门网谷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3878号原告黄国鸿,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韩从友,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网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刘其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鸿与被告厦门网谷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鸿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国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国鸿负担。代理审判员张占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陈盛鑫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