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蒲执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丽娟、黄盼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靖,冯丽娟,黄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蒲执字第00355号申请执行人闫靖,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孙镇吴家村*组,农民。被执行人冯丽娟,女,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孙镇黄寨村*组,农民。被执行人黄盼,女,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冯丽娟之女。闫靖与冯丽娟、黄盼婚约财产���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靖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所确认的执行标的为:1.由被执行人冯丽娟、黄盼返还手机一部(OPP0833,串号862910027482600,或价款1400元);2.由被执行人冯丽娟、黄盼履行案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12元、执行受理费50元。经执行,两被执行人已经手机一部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并履行案款2000元后,被执行人冯丽娟外出打工去向不不明,被执行人黄盼正在哺乳期,无法采取强制措施,两被执行人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冯丽娟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再次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建民审判员 王军洲审判员 梁润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斌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