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刑执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苏柏荣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柏荣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1396号罪犯苏柏荣,捕前工人,系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2012)北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柏荣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1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2012年4月26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平南监狱于2015年6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苏柏荣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完余刑,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奖励审批表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柏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评积极分子,2014年获评表扬(奖励14分奖励分),2012年8月至2015年3月,累计奖励分141.46分。上述事实有本案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改造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柏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建议,本院综合考虑该犯改造表现事实、累犯的情节和本案余刑实际情况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柏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8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黄裕和审判员 廖赞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银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