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25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中腾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秦学敏、内蒙古福来尔德(集团)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中腾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秦学敏,内蒙古福来尔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581-2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腾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秦学敏,男,汉族,53岁。被执行人内蒙古福来尔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学敏,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腾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秦学敏、内蒙古福来尔德(集团)有限公司小额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42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内蒙古福来尔德(集团)有限公司在内蒙古���行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福来尔德(集团)有限公司在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