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执字第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曾英与孟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英,孟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538号申请执行人曾英。被执行人孟意。申请执行人曾英与被执行人孟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北商初字第0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孟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曾英房租转让款8万元及违约金(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95倍计算)。孟意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保全费92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3326元(曾英已预交),由孟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曾英。因被执行人孟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到本市各银行、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房屋产权监理处等部门调查,调查结果如下: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孟意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经向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孟意名下有苏B×××××、苏B×××××的车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予以查封、现未实际掌控,无法处置。经向无锡市产权监理处查询,被执行人孟意名下有一套坐落于东鼎家园xxxx室的房屋,购买时间是2010年10月9日,房屋面积107.45平方米,合同金额432809元,设置了权利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债权数额为340000元的抵押、权利人为殷锦昌,债权数额为200000元的抵押,权利人为王珍、债权数额为160000元的抵押,且被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进行了查封为轮后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该方没有处置价值,不需法院处理。经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执行人孟意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已将被执行人孟意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并进行公布。本案执行标的额83326元,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83326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0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包征雄审 判 员  朱维青代理审判员  蔡 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尤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