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献萍与覃显伟、横县信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献萍,覃显伟,横县信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陈献萍。被执行人覃显伟。被执行人横县信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横县横州镇茉莉花大道13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献萍与被执行人覃显伟、横县信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贵民三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献萍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覃显伟在银行的存款,用于赔偿申请执行人陈献萍的经济损失。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陈献萍同意本院对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贵民三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关于覃显伟、横县信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陈献萍经济损失5935元的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品全审 判 员 黄春先代理审判员 谢文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照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