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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珠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陕西珠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18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龙西路518号。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珠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镇天台八路106号。法定代表人彭军,总经理。南京徐工汽车制��有限公司诉陕西珠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雨铁商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2015年2月6日双方来院谈话,陕西珠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愿意用两辆泵车交给法院扣押拍卖,用拍卖款还债。2015年6月10日前去西安市车管所查封彭军名下陕A×××××专项作业车,同日前去陕西渭南车管所查封韩城保利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陕E×××××工程车,这两台车久未年检,我院执行人员要求彭军2015年6月20日前年检完毕,再交给徐工西安办事处孟弦处理,但经调查拍照取证车况较差。2015年6月11日前去陕西省工商局冻结了彭军名下所属60%股份,及其妻子吴远鑫名下40%股份。2015年6月12日前去陕西省高院委托��询,告知我院执行人员查询要下周送下下周拿,我们留了传真及电话,但至今未收到传真结果。申请人同意暂时终结,故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雨铁商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陈 晨执行员 徐正松执行员 孙 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