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字第004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汪中生与王晓伟、洪梅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中生,王晓伟,洪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437-1号申请执行人:汪中生,男,汉族,住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执行人:王晓伟,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洪梅芳,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民二初字第004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王晓伟、洪梅芳所有的位于铜陵县五松镇建设路(原俞桥路)房产(房产权证号:房地权铜房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