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松秀与张南惠、曾晓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松秀,张南惠,曾晓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张松秀,居民。被执行人张南惠,农民。被执行人曾晓冬(张南惠之妻),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涟民一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张南惠、曾晓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南惠、曾晓冬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如下义务:1、偿还张松秀借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受理费173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310元;3、负担申请执行费1600元。但被执行人张南惠、曾晓冬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南惠、曾晓冬的银行存款1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