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徐可与被告张耀君、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可,张耀军,寇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830号原告徐可。被告张耀军。被告寇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可与被告张耀君、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与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徐可均负担。审判员 孔伟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