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000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无锡恒亨白炭黑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凯仕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恒亨白炭黑有限公司,宜兴市凯仕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000192-1号申请执行人无锡恒亨白炭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青河村。法定代表人陈尧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维新、唐柏松,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宜兴市凯仕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地宜兴市芳桥镇工业园集中区龙泉路,实际经营地宜兴市张泽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无锡恒亨白炭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亨公司)与宜兴市凯仕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仕达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恒亨公司以被执行人凯仕达公司的股东周达、吴云萍在凯仕达公司2010年增加注册资本时虚假出资为由,请求追加周达、吴云萍为被执行人,并提供了担保。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凯仕达公司目前无财产清偿债务,凯仕达公司于2010年4月增加注册资本金912万元,由股东周达(身份证号码)增加出资额455万元,由股东吴云萍(身份证号码)增加出资额457万元,但上述增加的出资额912万元在完成注册的第二天即由周达、吴云萍全部从凯仕达公司账户转出,周达、吴云萍的行为确已构成抽逃注册资金。另查明,凯仕达公司已实际处于歇业状态,但股东周达、吴云萍既不清偿公司债务,又未尽到清算义务,放任公司处于歇业状态,使相关债权人的债务悬空无法落实。又查明,股东周达、吴云萍作为股东于2014年在江苏省兴化市注册成立了江苏凯仕达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凯仕达公司),由周达首次出资600万元,吴云萍首次出资400万元,并在当地购置了土地使用权,建造了厂房。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凯仕达公司的股东周达、吴云萍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过程中,抽逃注册资金,使公司显著降低了对外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在公司处于歇业状态后,怠于履行清算责任,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恒亨公司申请追加周达、吴云萍为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周达(身份证号码)、吴云萍(身份证号码)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周达、吴云萍应在抽逃的注册资本金912万元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恒亨公司承担清偿债务责任。责令周达、吴云萍在本裁定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强制执行。二、查询、冻结、扣划周达、吴云萍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和财产权益。三、查封、冻结周达、吴云萍在江苏凯仕达公司的股权及江苏凯仕达公司相应的财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执行长 秦小兵执行员 李 辉执行员 李锡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