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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恢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XX局与被执行人车XX、刘XX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岭县XX局,车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恢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长岭县XX局。法定代表人林XX,局长。被执行人车XX。被执行人刘XX。申请执行人长岭县XX局与被执行人车XX、刘XX行政处罚纠纷执行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的(2011)长行审字第15号行政裁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长岭县XX局作出的吉长计生征决字(2010)第0071号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长岭县XX局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车XX、刘XX缴纳社会抚养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查明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长岭县XX局同意,本院于2011年11月2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长岭县XX局撤销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1)长行审字第15号行政裁定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宝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