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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孝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浙江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XX远塑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XX远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孝民初字第147号原告:浙江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伟。委托代理人:金京华,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XX远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奎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XX远塑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工商登记名称已变更为浙XX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被告为浙XX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案被告为浙XX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审 判 员 章城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