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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刑执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冯学标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学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1309号罪犯冯学标,农民,原,累犯,现在平南监狱服刑。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2010)博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冯学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2010年9月1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2014年1月27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减后刑期至2019年1月14日止。2015年5月18日,执行机关广西平南监狱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材料证实。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贵检(平)减意(2015)30号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以罪犯冯学标是累犯,执行机关没有从严把握减刑幅度为由,建议本院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学标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6月5日刑满释放,又于2009年6月9日犯本案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1分奖励分),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累计奖励分98.74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另查明,该犯没有按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缴纳罚金。本院认为,罪犯冯学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检察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犯罪性质及财产刑履行情况依法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学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黄裕和审判员  廖赞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银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