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立行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金仙玉诉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决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黑高立行终字第6号上诉人金仙玉,女,1964年4月11日生,朝鲜族。上诉人金仙玉因起诉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佳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金仙玉上诉称,有证据证明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金仙玉自解除劳动教养后在法定期限内曾到省、市、区三级法院上访并要求立案,一审裁定以金仙玉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为由对其起诉不予受理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佳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本案指令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畅春松代理审判员 冯 涛代理审判员 顾栩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