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国网吉林辉南县供电有限公司与潘凤岩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国网吉林辉南县供电有限公司,潘凤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保字第44-1号申请人:国网吉林辉南县供电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连晓明,男,汉族,现住辉南县。被申请人:潘凤岩,男,系吉E537**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做出(2015)辉民保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潘凤岩驾驶的吉E537**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潘凤岩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车辆的扣押,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潘凤岩驾驶的吉E537**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关红兵审判员 李长龙审判员 马宏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雪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