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凯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唐爱民、袁理申请执行贵州发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5)凯执字第29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凯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唐爱民。申请执行人袁理。被执行人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东民终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7日依法受理了唐爱民、袁理申请执行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191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支付,计付利息时间从2014年10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1010.00元。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1500.00元,并偿付延迟履行期间双倍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凯执字第00292-2号执行裁定,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13300016****账户的存款63393.34元和冻结该账户的存款210万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1171012006000****账户有存款8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1171012006000****账户的存款82万划拨到本院在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2514010001201100023402账户上。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13300016****账户的存款210万元的轮候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祖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