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戴家勇与杨筱雲、花二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家勇,杨筱雲,花二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307号原告:戴家勇,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筱雲,女,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花二群(系被告杨筱雲丈夫),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筱雲、花二群均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其进行公告送达,需要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化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冯水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士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