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潘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聪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097号罪犯潘聪,重庆市巴南区人,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1日作出(2005)巴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2008)渝��中法刑执字第19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潘聪减刑一年;2011年1月25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39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2013年5月22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0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潘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潘聪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潘聪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聪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审判员 曹 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庹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