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民一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蒋明跃诉富顺县志远纺织服装产业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明跃,富顺县志远纺织服装产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986号原告蒋明跃,男,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代理人周平,富顺县夕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富顺县志远纺织服装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罗云宽,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自贡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信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自贡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明跃诉被告富顺县志远纺织服装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远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明跃诉称:2014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2014)第03-14号《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出借20万元给被告。2014年4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编号为0007699的《借款凭证》,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16日,借款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10月,其后未再向原告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故原告诉来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支付2014年11月12日起至借款履行完毕止的利息;被告支付违约金4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蒋明跃诉称2014年3月14日与被告志远公司签订的第03-14号《借款合同》实际为2014年4月11日蒋明跃与广安市中盈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广中盈咨字(2014)第03-14号信息咨询服务合同。另查明,广安市中盈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以月利率1.6%的回报标准,以富顺县志远纺织服装产业园作为项目借款方,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000万元,期限9个月。其中蒋明跃于2014年4月11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20万元至伍德强账户。2015年1月5日,岳池县公安局对广安市中盈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立案侦查。2015年1月26日。广安市公安局对四川汇丰投资集团下属公司(含广安市中盈投资有限公司)所涉案件提级管辖由广安市公安局统一侦办。本院认为,因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明跃的起诉。本案预收受理费4900元退还原告蒋明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奎德代理审判员  曾 毅人民陪审员  黄方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蹇 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