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高唐盛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亿溪纺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唐盛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亿溪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商初字第506号原告高唐盛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赵玉芝,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立阁,高唐盛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代理人赵强,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亿溪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刘一水,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友林,男,山东亿溪纺织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代理人刘守文,男,山东亿溪纺织有限公司经理助理,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高唐盛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盛华公司)与被告山东亿溪纺织有限公司追偿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唐盛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立阁、赵强及被告山东亿溪纺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郝友林、刘守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唐盛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于2010年9月9日和2010年12月9日与立达(中国)纺织仪器有限公司(简称立达公司)签订两份合同,原告向立达公司交纳预付款684000元。2014年6月原告与立达公司正式取消合同,当时被告也与立达公司签订了合同,设备款尚未支付。经原被告协商,将原告在立达公司的预付款684000元作为被告应付立达公司的定金,原被告于2014年6月6日向立达公司发出了付款证明,2014年6月12日原告与立达公司签订协议,将原告两份合同160000元和524000元的预付款转为被告合同的预付款。现被告与立达公司的合同早已履行完毕,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设备款68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山东亿溪纺织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数额属实,要求分期偿还,不承担利息和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0年9月9日和2010年12月9日与立达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合同号为CNSH20100909R和CNSH20101209。合同签订后,原告将预付款684000元支付给立达公司。2014年6月6日,原被告双方向立达公司出具了付款证明,内容为:盛华公司于2010年9月9日和2010年12月9日与立达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合同号为CNSH20100909R和CNSH20101209,由于盛华公司原因,该两份合同正式取消,同时将盛华公司为上述两份合同支付的预付款684000元,转至并视为山东亿溪纺织有限公司为合同41143306支付的定金款。2014年6月10日-2014年6月12日,原告与立达公司协商取消上述两份合同,并将两份合同的预付款684000元转到被告与立达公司签订的41143306合同上,作为被告合同的部分预付款。后被告与立达公司签订的41143306合同已经履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代付款,被告拒不偿还。2015年5月22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设备款684000元,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6月6日向立达公司发出的代付款证明一份、2014年6月12日原告与立达公司签订的协议两份予以证明。被告山东亿溪纺织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对本案事实有证明力,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与立达公司协商将原告与立达公司的合同预付款684000元转为被告与立达公司的合同预付款684000元,后原被告共同向立达公司发出代付款证明。双方的代付款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代付款684000元的诉讼请求及此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亿溪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唐盛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代付款684000元及此款的利息损失(以684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40元,由被告山东亿溪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执行时由被告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洁人民陪审员 李凤霞人民陪审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梦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