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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初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0594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冯彦广,邳州市铁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明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彦广、被告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9月通过网络相识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原告曾于2014年10月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因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女张某甲(××××年××月××日生),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冯某答辩称,同意离婚,但是婚生女张某甲由我抚养,原告赔偿我买房款8万元并承担共同债务3.5万元,诉讼费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9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张某甲。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张某于2014年10月8日诉至本院离婚,后撤回起诉。2015年4月17日再次诉至本院,引起本案诉争。另查明,婚生女张某甲自出生以来一直随原告张某生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庭审笔录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和谐美满的家庭,需要夫妻共同维系。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双方本应珍惜这段感情,不应因生活琐事导致感情破裂。原告曾起诉过离婚,后本院准予撤诉。原被告双方不能坦诚沟通,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以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对原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张某甲未满1周岁,且一直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张某甲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由原告张某抚养较为适宜。子女抚养费可参照2014年度江苏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11820元为标准,即被告冯某每月承担500元。被告冯某享有探视婚生女张某甲的权利,原告张某应予以协助,具体探望方式及时间由双方协商。关于被告冯某要求原告张某返还8万元购房款及负担3.5万元共同债务,因其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且原告方不认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冯某离婚。二、婚生女张某甲(2015年1月10日生)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冯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张某甲年满18周岁时止。支付方式为:被告冯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2015年余下月份的抚养费200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每年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婚生女张某甲当年的抚养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良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