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罗庄子支行与曹桂珍、曹金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罗庄子支行,曹桂珍,曹金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033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罗庄子支行。负责人胡文林,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占国,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曹桂珍,农民。被执行人曹金钢,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罗庄子支行与被执行人曹桂珍、曹金刚(2014)蓟民初字第357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查访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确定财产,短期内无法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初字第35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审 判 员 田玉全代理审判员 李 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