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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建明与肖勇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明,肖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62-2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明,男,汉族。被执行人肖勇利,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肖勇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肖勇利支付种子款27500元、案件受理费243.75元,承担执行费312.50元,但被执行人肖勇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肖勇利银行存款28421.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新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