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执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缪湘云、缪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湘云,缪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1356号申请执行人缪湘云,男,193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缪攀,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三终字第041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缪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协助缪湘云办理长沙县星沙镇星沙大道圆梦花园二期11、12栋2单元504号房屋的更名手续。2015年1月27日,被执行人缪攀申请再审。2015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缪湘云以待确认所执行房屋的权属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县执字第1356号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延期执行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继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