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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3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罗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3325号原告罗某,女,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全安,重庆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乃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