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齐敬平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齐敬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924号罪犯齐敬平,男,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大专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2010)攀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齐敬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2万元,对齐敬平受贿所得128万元及贪污所涉金额12万元予以追缴。被告人齐敬平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1)川刑终字第81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即“对齐敬平受贿所得128万元及贪污所涉金额12万元予以追缴”;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齐敬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2万元”;被告人齐敬平犯受贿罪、贪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12万元,刑期自2010年5月5日起至2027年5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3年9月25日经本院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4月4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示后开庭审理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执行机关代表赖万玲、韩良出庭提请对罪犯齐敬平予以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委托安宁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玉昆、王华章出庭履行职务,被提请罪犯齐敬平、证人监管民警冯某、卢某、罪犯吴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法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齐敬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齐敬平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齐敬平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齐敬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5年3月止获考核积分126分。期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齐敬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敬平予以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庆代理审判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