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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执字第4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易祖国与四川鑫锦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祖国,四川鑫锦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463-1号申请执行人易祖国。被执行人四川鑫锦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沈树章。易祖国申请执行四川鑫锦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67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案款712164.3元,并承担执行费952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易祖国申请执行四川鑫锦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涂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