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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洞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洞民初字第241号原告许某某,女,1968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大中,男,洞口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某,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许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大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9年3月生育儿子付秀亮。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相互之间经常吵架相骂,特别是原告在1997年至1999年患胆结石期间,被告及其父母不关心原告,不出钱给原告治病。原告于2000年3月离开被告外出务工,双方没有来往。2001年2月原告向洞口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没有任何改善。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准许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如下:1、竹市镇民政办证明,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原、被告身份证和户籍证明;3、(2001)洞民初字第264号判决书;4、许盛光的调查记录;5、谢光根的调查记录;6、王锋的调查记录;7、许盛云的调查记录。3-7号证据拟证明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状况以及法院2001年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没有任何改善。被告付某某未予书面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综合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1-2号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3号证据系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4-7号证据,证人间的证言相互印证,且能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吻合,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4-7号证据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材料和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86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9年3月生育一男孩,取名付秀亮。婚后,原、被告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相骂,1997年至1999年原告患胆结石期间,被告不体贴关心原告,原告为此于2000年3月离开被告,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01年2月原告曾向洞口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没有任何往来,夫妻感情没有得到改善。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后生育有小孩,本应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由于原、被告之间缺乏沟通,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相骂,导致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自2000年3月开始分居至今已达十五年之久。2001年2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也没有任何改善。从原、被告的婚姻现状来看,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许某某要求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付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卿笃炉审判员  王东毅审判员  马水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梅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