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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执字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480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芋头田社区居委会。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4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慈氏塔社区居委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四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5年5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3000元及债务利息与迟延利息1706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75元及申请执行费500元,以上合计25581元。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25581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周石保审判员  聂登高二〇一五年七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汤 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