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曹明泰与那丁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明泰,那丁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433号原告曹明泰,男,汉族,1976年6月2日出生,粮农。被告那丁元,男,土族,1985年6月9日出生,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明泰诉被告那丁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明泰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明泰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明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明泰负担。审判员 李东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殿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