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07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安徽祥安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与旗牌王(合肥)制衣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祥安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旗牌王(合肥)制衣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760-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祥安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执行事务合伙人:黄德根。委托代理人:王继骏,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旗牌王(合肥)制衣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施清体。本院在执行安徽祥安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与旗牌王(合肥)制衣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瑶民二初字第02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瞿玲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曼玉 微信公众号“”